胰腺肿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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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10/22 11:4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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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经过:年8月13日患者因“上腹部不适3月余”于附院普通外科住院,入院诊断胰腺肿物。入院后给予相关检查及对症治疗,年8月17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、术中行胆囊切除、胆肠吻合术。术后8月24日行CT提示腹腔积液,行B超引导下穿刺引流。8月25日再次急诊行剖腹探查、腹腔积液引流,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,在重症医学科治疗期间,患者病情危重,各项指标进行性下降,于8月27日出院后去世。医院对患者治疗期间医疗行为存存在严重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医院观点:鉴定意见总体来讲,过错参与度及原因力与本案所认定过错之间存在一定差距,从分析意见当中可以看出本案诊断明确,从鉴定分析当中可以看出胰头癌发展迅速,虽然在鉴定当中,医方存在检查不足,处置不及时,观测不严密,对并发症处理不及时,根据患者病情和处置结论,我们不否认院方存在一定过错,但我方认为同等原因力还是过高,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病情以及临床工作特殊性,未对本案作出妥善的认定,希望法院作出公平的裁判意见。法院观点:本院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患者因病于年8月13医院治疗后死亡,经司法鉴定,鉴定意见为“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,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建议系同等原因力。”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致患者死亡,故本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及庭审情况,医院承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%。我们观点:本案件中医院主要过错为存在检查不足,处置不及时,观测不严密,对并发症处理不及时,这些和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并认为是同等责任,这个结论其实相对比较合理,因为患方并没有做尸检,所以无法明确死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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