胰腺肿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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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11/26 22:3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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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成花丽李琦律师

案例来源:笔者亲办案件

阅读提示:手术是外科治疗的重要手段,术中认真、谨慎操作,是术者的责任义务,也是对生命的敬畏。如果因为术者的失误、疏忽导致患者损害甚至死亡,对医生、对患者都将付出沉痛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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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年8月13日,患者刘某因腹部不适,医院查出胰腺占位性病变,医院住院治疗,经各项检查后诊断为胰腺肿物,其他各项指标均正常,主治医生将病人病情告知家属,并称病人年龄不大,身体状况良好,能进行手术治疗。

年8月17日于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,术中诊断胰腺癌,术中行胆囊切除、胆肠吻合术。术后患者一直腹痛、发烧、全身不适,家属多次向医生护士反映情况,医护人员均说属于术后正常反应。在家属一再反映下于8月22日行腹部CT检查,结果示有腹腔积液、胸腔积液,8月24日再次行CT提示腹腔积液、盆腔积液、双侧胸腔积液。于8月24日行B超引导下穿刺引流,但仍不见好转。8月25日牛教授查房发现患者腹部膨隆,全腹压痛等症状,然后牛教授告知家属需行二次手术。当日急诊在全麻下剖腹探查,腹腔清理引流术。术后1点多到病房,当时病人血氧饱和度波动在70%-90%,于8月26日凌晨12点多转入ICU后因病人多处感染,病情危重,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下血压仍进行性下降。后患者于年8月27日出院后去世。后患者家属区找牛教授,牛教授承认手术有误,造成病人多器官感染衰竭,导致抢救无效死亡。

患者家属认为,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,主刀牛教授也承认手术过程有不当之处,造成病人多器官感染衰竭,导致抢救无效死亡。该医院作为一医院,其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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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分析

笔者认为,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,院方是否尽到相应义务,对患者病情的把握及处理是否有过错,患医院治疗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。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:

1?手术中过错:

1)、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:根据第一次手术前病程记录中的术前讨论,根据手术实际情况将行根治性手术或姑息性手术。在术中,因患者肿瘤部位较粘连,遂决定性姑息性手术方式治疗,但是决定最终手术方式时,并未告知家属,取得患方同意。

2)、术中主刀医生牛教授存在失误,是导致术后出现胆瘘的直接原因,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。在术后患者家属与其针对手术失败进行沟通时,牛教授亲自承认是由于其手术过程中失误导致出现胆瘘(有视频)。

2?术后处理不当,无预见性。

1)、患者术后出现腹胀、腹痛难忍,院方未做特殊处理,更未能想到出现胆瘘(见术后病程记录及医嘱未做特殊处理及检查)。

2)手术记录中显示术中出血量不大,但术后Hb却呈进行性下降,白蛋白及总蛋白也大幅下降,对此院方并未分析原因,只是对症处理。二次手术时证明,Hb及蛋白下降是因为手术失败,出现胆瘘及出血引起。

3)在患者术后22号持续疼痛难忍,CT发现腹腔及胸腔均有积液时,未能及时行穿刺引流,导致延误病情。直到术后24日再行腹部CT发现大量积液时,才在超声引导下行穿刺引流。

4)术后牛教授承认,在行腹部CT发现积液后其内部讨论就发现出现胆瘘,但其并未对家属进行积极沟通,只是想通过穿刺来缓解病情,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,也并未及时行二次手术挽回。

3、牛教授手术失误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

事后牛教授在与患者家属沟通中亲自承认,是由于其在第一次手术中存在失误导致胆瘘。正常情况下,由于患者体质原因,手术后出现胆瘘,通过引流管的通畅引流,患者是可以逐渐康复的,瘘也可以长好,但是在本次病例中,由于牛教授自身失误,吻合口本身缝合有问题,进行再通畅的引流也无济于事,瘘也长不住,所以导致患者术后发生重症感染,并最终导致死亡。

综上,笔者认为,院方对患者在手术中存在过错,术后处理不当,延误治疗,同时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,这些过错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,院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当然,最终定性还是要取决于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的司法鉴定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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