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弘扬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的红十字精神,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,为更多困难家庭的肿瘤患者提供帮助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、《中国红十字总会公益项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设立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,成立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,配备专人管理,开展困难家庭肿瘤患者救助工作。
一、红十字会工作职责:开展肿瘤救助基金的组织、宣传动员、申请、审核、救助工作。
二、医院工作职责:开展求助人病情确认、入院手续的办理、求助患者的手术(放、化疗)治疗、配合省肿瘤救助基金办公室完成肿瘤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。
三、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:由省红十字会业务处分管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。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求助咨询及解答、求助申请的审核和汇总、救助材料归集存档、救助情况公示、定期向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救助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,同医院(医院)完成肿瘤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。
四、救助对象:吉林省城乡困难家庭的肿瘤患者。
五、救助病种范围
妇科肿瘤(乳腺癌、宫颈癌、卵巢癌);
胸部肿瘤(肺癌、纵膈肿物);
消化道肿瘤(食道癌、胃癌、肠癌、胰腺癌、肝癌);
头颈肿瘤(鼻咽癌、喉癌、甲状腺癌、脑转移癌、脑预)
前列腺癌、肾癌、膀胱癌、骨转移癌。
六、病种救助标准
1、妇科肿瘤(乳腺癌、宫颈癌)救助标准:凡享受农合(低保)、居民医保(低保)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费用扣除医保(农合)报销、大病医疗救助、低保救助等所余个人承担部分,由肿瘤救助基金全额承担。
2、肾癌、甲状腺癌、脑转移癌和脑预救助标准:凡享受农合(低保)、居民医保(低保)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费用扣除医保(农合)报销、大病医疗救助、低保救助等所余个人承担部分,患者只需交纳元,其余费用由肿瘤救助基金承担。救助标准---1元。
3、卵巢癌、肺癌、纵膈肿物、食道癌、胃癌、肠癌、胰腺癌、肝癌、鼻咽癌、喉癌、前列腺癌、膀胱癌和骨转移癌救助标准:凡享受农合(低保)、居民医保(低保)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费用扣除医保(农合)报销、大病医疗救助、低保救助等所余个人承担部分,患者只需交纳元,其余费用由肿瘤救助基金承担,救助标准---元。
4、城镇享受居民、职工医保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:扣除医保报销等所余个人承担部分,肿瘤救助基金承担50%。
5、城乡居民无任何医保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:由个人承担总费用40%,肿瘤救助基金承担总费用60%。
七、求助人需提交的救助资料
1、需提交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申请表(一式两份);
2、求助人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;
3、求助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;
4、求助人最新二寸免冠照片二张;
5、求助人的社区(村)委员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原件。
八、不予救助的情况说明
1、已提交申请,经审核求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;
2、已提交申请,经审核疾病本身不符合救助条件的;
3、已提交申请,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,但不在医院治疗的;
4、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,出具虚假证明的;
5、无理取闹或谩骂、侮辱、威胁工作人员的。
九、肿瘤救助基金使用原则
肿瘤救助基金专款专用,不得挤占、挪用。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、法律法规,健全工作手续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。
十、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红十字会要做好群众求助咨询及解答,指导求助人填写申请表,对求助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盖章,及时将求助申请表上报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,保障救助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下去。
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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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实施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,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吉林省红十字会
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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